以案为鉴 | 他为何习惯拿村集体的钱豪气买单
“第一次拿村集体钱,虽然没被发现,但心里很害怕。后面拿的次数多了,胆子练大了,也就无所谓了。现在受到查处,知道错了,很后悔……”
云南省大理市上关镇林政资源站职工赵云飞,在担任大学生村官并兼任村委会报账员期间,以收入不入账、虚报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村委会集体资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赵云飞接受审查调查,如实交代了违纪违法事实,对所犯错误悔恨不已。2020年6月13日,赵云飞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无知,让他对报账只能言听计从
赵云飞,现年35岁,2009年9月选聘为上关镇青索村委会大学生村官,2010年8月至2016年1月兼任村委会报账员。大学读化学专业的赵云飞任报账员之初,对拨款流程、如何报账、怎样记账,甚至怎样签字审批等都一无所知。
正是因为无知,让他对村里的账务开支安排全盘照做,叫拨什么款就拨什么款,叫支付给哪里就支付给哪里,从不敢过问钱是否用得合理、合规。赵云飞的听话、好使,给村集体资金随意支配大开方便之门。
村党总支书记兼村主任的李某某隔三岔五来找他,借公务支出甚至私事之名,每次500元、1000元、1500元不等向他借钱。借去的钱有几次是拿回发票报账,有几次是还回了现金,其余的既不见发票也不见现金。催要时,李某某以最近没钱、过段时间再说等理由搪塞。赵云飞没辙,只能言听计从。
无度,他说不清到底拿了多少公款
看到李某某借而不还后还若无其事,冲淡了赵云飞对纪法的敬畏和戒惧,也严重扭曲了他的“三观”,使他萌生了“村里的钱就是这么用这么管”的错觉,想着村里的钱就管在自己手上,急用时也可以拿来用用。
第一次拿村里的钱是2011年春节过后,赵云飞女朋友生病住院找他借钱。本就不宽裕的他为了面子,擅自拿5000元公款给女朋友,心里盘算着平时省点、借点,不久就可还上。赵云飞说,当时心里害怕、紧张,直到过了一段时间,拿村里钱的事依然未被发现,他才放松了下来。之后,他便有恃无恐地拿起了村里的钱,用于邀约朋友吃饭、喝酒等花销,在一次一次抢着结账买单中赢得了“豪气”的好印象。遇到亲戚找他借钱,4000元、5000元随便拿走,借条都不用打一张,最后连自己也搞不清被借走了多少钱。
再后来,需要用钱的地方更多,结婚彩礼要钱、媳妇生孩子要钱、家人生活费和医药费要钱、买车子要钱……每当口袋里没钱,他自然而然就会打起公款的主意。做报账员五年多时间,赵云飞无度地消费和花销,究竟拿了村里多少钱,他也说不清,成了“糊涂账”。
无畏,让他铤而走险做起假账
面对赔不起的财务“窟窿”,为躲过镇“三资办”的监管,赵云飞动起了村里工程建设项目款的脑筋,将村委会在2011年征地拆迁项目中收取的村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79万元及其他资金设为“账外账”,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周转资金、摆平账目,借机从中盗用。每月对账前,一旦出现账款不符,他便大胆地开具假工程发票、制作假支付凭证,冲平账款。
赵云飞做假账的手段本不高明却屡屡得手,与村主任李某某财经纪律意识淡薄,财务收支审批不严,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等有直接关系。按照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村委会的每笔账款收支,村委会主任必须严格审批、规范账目,村级主要负责人必须严管自身并带头执行财经纪律。但李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既不清楚村集体资金的真实情况,也不清楚该如何管理和规范使用资金,更不清楚赵云飞到底经手了多少钱,签批赵云飞的账目时只好装糊涂,见单就签,不过问,不提醒,任由赵云飞掌控账款,收不入账,造成村集体资金不按规定开支和被挪用。2016年10月,李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无视,让他终究受到查处
大理市委第七轮巡察对上关镇开展巡察,巡察组通过谈话了解、分析前期征求意见,赵云飞利用报账员职权和便利拿村集体钱的问题被发现,并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立即予以立案,查明了其违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情,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针对赵云飞案暴露出的村干部及大学生村官管理、村集体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纪委监委下发监察建议书责令上关镇以案促改,在全市加大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6月19日启动对83个村(社区)的市委巡察及4个乡镇、2个村的“回头看”,监督乡镇、村(社区)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和廉政风险点,堵塞制度机制漏洞,规范管理村集体资金,确保村级组织权力不被滥用。
量纪量法分析
大学生村官赵云飞利用担任青索村委会报账员的职务和工作便利,将村集体资金23.8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属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其行为的产生,有其对财务知识的无知、生活用钱的无度、纪律法律的无畏等原因,也有村集体资金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缺乏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赵云飞本人胆大妄为、无视纪法,最终受到严惩。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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