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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沿黄流域生态治理区封山禁牧的公告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时间:2020-09-07 03:47:29
导读: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沿黄流域生态治理区封山禁牧的公告 为了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和森林植被,守护绿水青山,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沿黄流域生态治理区封山禁牧的公告
 
为了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和森林植被,守护绿水青山,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沿黄流域生态治理区封山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沿黄流域生态治理区,南至碛口陈家山、北至八堡洼石泉。
(二)黄河一级支流湫水河、月镜河、青凉寺河、曲峪河、兔坂河、八堡河主干和分支流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封山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封山禁牧期限
2020年9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三、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设施的,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五、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林业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林 业 局:4427739
     
 
临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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