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 山西新增“37+71”,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健康提示
2022年10月30日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2022年10月29日0-24时,山西省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7例(太原市小店区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1例、大同市平城区5例、大同市云冈区1例、大同市浑源县2例、朔州市怀仁市新增3例、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1例、朔州市应县3例、晋中市榆次区3例、忻州市繁峙县17例、吕梁市交城县1例)。当日治愈出院12例(大同市平城区4例、运城市盐湖区3例、运城市万荣县4例、运城市永济市1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160例,治愈出院622例,现有在院隔离治疗538例(太原市小店区1例、太原市万柏林区1例、太原市晋源区3例、太原市阳曲县12例、大同市平城区217例、大同市云冈区5例、大同市云州区167例、大同市浑源县2例、大同市左云县1例、阳泉市城区1例、阳泉市平定县1例、朔州市朔城区1例、朔州市应县8例、朔州市怀仁市16例、晋中市榆次区5例、晋中市平遥县2例、运城市盐湖区52例、运城市永济市1例、忻州市繁峙县17例、忻州市五寨县1例、忻州市偏关县2例、临汾市尧都区4例、临汾市永和县2例、吕梁市离石区2例、吕梁市文水县1例、吕梁市交城县8例、吕梁市孝义市5例)。现有疑似病例0例。
2022年10月29日0-24时,山西省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145例,治愈出院145例。现有疑似病例0例。
2022年10月29日0-24时,山西省新增无症状感染者71例(太原市阳曲县4例、大同市平城区36例、大同市云冈区2例、大同市浑源县15例、晋城市阳城县1例、朔州市怀仁市6例、晋中市榆次区1例、晋中市灵石县4例、吕梁市交城县2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2例(太原市小店区1例、朔州市怀仁市1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5例(太原市晋源区2例、运城市盐湖区17例、运城市万荣县1例、运城市夏县1例、临汾市尧都区2例、临汾市蒲县1例、吕梁市孝义市1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545例(太原市小店区12例、太原市杏花岭区1例、太原市万柏林区2例、太原市晋源区7例、太原市阳曲县51例、大同市平城区198例、大同市云冈区15例、大同市云州区50例、大同市天镇县1例、大同市浑源县17例、大同市左云县3例、阳泉市矿区1例、晋城市阳城县1例、朔州市应县4例、朔州市怀仁市45例、晋中市榆次区6例、晋中市和顺县1例、晋中市祁县1例、晋中市灵石县5例、运城市盐湖区70例、运城市夏县3例、临汾市尧都区36例、临汾市永和县1例、吕梁市文水县1例、吕梁市交城县9例、吕梁市孝义市3例、吕梁市汾阳市1例)。
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7356人(含境外输入病例密切接触者)。当日解除医学观察763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6580人。
太原市疫情防控办10月29日健康提示
10月28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本土病例324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153例。我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例(阳曲县2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9例(阳曲县7例、小店区2例),为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市疫情防控办健康提示:
一、7天内有国内疫情风险区的返(抵)并人员,特别是10月21日以来有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武汉市洪山区、经开区、青山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丰台区和义街道、密云区鼓楼街道;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道、北辰区宜兴埠镇;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阜阳市临泉县;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榆林市靖边县、定边县;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宜春市上高县;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盐城市建湖县;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枣庄市峄城区,德州市德城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荔湾区、花都区,汕头市金平区,佛山市南海区,清远市英德市;阳泉市平定县,大同市左云县,吕梁市离石区等旅居史的返(抵)并人员,要立即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进行报备,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返(抵)并人员请提前登录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太原市检疫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检疫预登记。
三、社区(村)要开展深入细致地排查,全面掌握辖区风险人员底数,落实好健康监测和隔离管控要求,杜绝失管失控。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四要素”。
五、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大型群众活动,倡导从简举办婚丧嫁娶等活动,参加活动人员需扫码登记,承办方、举办方要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公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少聚集、少聚会、少聚餐,定期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一旦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七、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山西省卫健委、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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