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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弄虚作假?这家企业被罚20多万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时间:2021-10-28 09:54:15
导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以后,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施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但部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仍未建立,不少建设单位认为将竣工验收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验收的责任即转移到第三方机构,验收过程不参与,验收结果不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以后,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施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但部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仍未建立,不少建设单位认为将竣工验收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验收的责任即转移到第三方机构,验收过程不参与,验收结果不把关。殊不知建设单位是法定的竣工验收责任主体,违规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亦由建设单位承担。

  2020年11月1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烟尘经管道收集后引出厂房侧面直接外排。 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要求切割废气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但该公司竣工验收时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标准,即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公司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查。

  1台氧气激光切割机未安装切割烟尘处理设施

  切割烟尘未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正在排放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验收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放标准进行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不应当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属于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环评类别变更后如何进行验收?

  来信: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调整,我们在日常执法中时常碰到项目环评等级变更的问题。特请示部里以下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1、企业已办理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 已调整为登记表类,该类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

  2、企业已办理环评登记表,但根据新的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 调整为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类,该类项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环评等级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回复:

  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 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

  如何界定分期建设项目?如何分期竣工验收?

  来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六)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请问 这里条规定里面的“依法”怎么理解?是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的立项备案文件里面明确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设的项目或者是环评文件里面有区分(如北厂区和南厂区等)为依法项目吗?这样的项目可以“依法验收”?

  在企业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二类区铸铁项目要求为8000吨,企业分为南厂4000吨,北场4000吨,目前只建成4000吨北厂,这种项目是不是不可以阶段性验收?假如换作是其他行业项目没有准入条件等要求,只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阶段性竣工验收?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第18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新建项目如何办理环保验收?

  对于新建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齐全,未进行环保验收。企业是先申领排污许可证?还是等环保验收后再申领即可?

  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因此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不仅如此,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但是需要提交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技改项目如何办理验收?

  技改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应该先去变更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待变更完排污许可证后再进行验收?还是可以直接验收,等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再一并将变动情况补充到排污许可证里?考虑到实际情况,企业可能每年会进行多次技改,若不管技改的规模大与小,只要技改一次就去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性(通常三年有效期)是否失去实际意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进行验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不能等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再一并将变动情况补充到排污许可证。

  对于企业可能每年进行多次技改,技改一次就变更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技改项目都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申请,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时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0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参考模板)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我单位编制了《X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XX年XX月XX日,由建设单位、技术评审专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审阅了《XXXX》,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

  我单位(公司)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对本项目进行整改完善,已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02

  建设项目竣工时间公示

  (参考模板)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要求,我单位(公司)公开XXX项目的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我单位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03

  建设项目调试时间公示

  (参考模板)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要求,我单位(公司)公开XXX项目的调试日期:

  调试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我单位(公司)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04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公示

  (参考模板)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要求,我单位(公司)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公开XXX项目的验收报告,公示截图(照片)见附件。

  我单位(公司)承诺对验收报告和公示时间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附件:XXX项目验收报告公示截图(照片)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05

  建设单位验收资料归档指引

  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后,应将下列资料及时归档备查。其中,九至十四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环评批复要求选择归档。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验收工作组意见;

  (三)验收公示材料;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五)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七)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八)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九)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附具建设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含出入库记录)、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记录、联单复印件;

  (十)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应附具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十一)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应附具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二)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附具合法排水证明;

  (十三)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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