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奋斗”不能脱离法治轨道
近日,一位知名企业家的言论引起网友吐槽。他在微博上称,员工经常每周7天、每天15小时地工作,白天加晚上,夜里还总开会。9月7日晚上,他又发微博表示:“不符合劳动法的事儿,不干!违背员工意愿的事儿,不干!自愿奋斗获得高回报,支持!”
一边是公众不断对企业推崇加班的话术表示反感,另一边却总有成功人士在此类问题上“翻车”。这反映出在加班问题上,一些企业精英与公众的观点一直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冲突。企业当然期望员工自觉自愿并快乐地投入到工作中,管理者会习惯向员工灌输:有多大的辛苦,就有多大的收益;有多少奋斗,就会有多少喜悦。但是,这些看似自圆其说的说辞,其实难掩管理者单向度思维的刻板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
职场“奋斗”的确不应被有强制色彩的加班制度所绑架。首先,这涉及底线判断。企业应在法治的框架下实现自身的治理。违背劳动法的管理操作和宣传话术,不会获得人们发自内心的支持。试想,如果企业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那么再绚丽的企业文化又怎能赢得认同和尊重?
其次,这涉及社会责任。“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曾认为,企业应该从人的角度来认识自身,人的因素应重于利润的因素。同时,他指出,“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因此企业的目的(或宗旨)必然将源自企业之外,即存在于社会之中。那么,那些建立以企业利润至上为前提的价值和准则自然经不起推敲。企业失去了人本的价值追求,便会偏离公众的期望,伤及其治理体系的基础。
无独有偶,《半月谈》日前报道,9月2日,据网友称某企业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需自愿加班并放弃加班费和带薪休假,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随后,涉事企业发布回应称,拟实施“奋斗者权益激励计划”,无偿让渡一定数额的公司权益(用公司部分利润以虚拟股的方式),作为“奋斗者”权益激励。这称得上是更有“福报”的加班制度。
对此,《半月谈》指出:“一旦这种风气被更多用人单位接受进入常态化,无疑会变成每个劳动者身上的枷锁,也会让整个社会陷入一种疲惫而低迷的状态……它不仅背离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违背国家法律,也是在杀鸡取卵。长此以往将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更深层次的伤害,甚至会传递到下一代,形成恶性循环。”
所以,越是企业精英越要清楚,作为企业中的“关键少数”,推动实行任何以“自愿申请”“员工协议”“激励计划”作包装的强制加班制度,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即使企业为此让渡了某种权益,这也一样让人无法接受。
而只有真诚地信仰和忠实地践行法律的真谛,才能让依法治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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