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调研报告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更为提前、范围上进一步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更有作为和影响力,这一调整给检察工作也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2020年4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将“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湖北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之一,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解决影响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的堵点、难点问题,让律师行使权利更有保障。为此,笔者就如何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调研分析,探讨应对策略,以期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型检律关系构建成效显著
注重硬件建设,完善律师服务平台。从加强硬件建设入手,投入资金对律师接待的各项保障设施进行完善和改进,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专业化服务。一是集中“一个窗口”接待。设置集律师接待、阅卷、会见承办人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专门场所,面积达约70平方米,对律师申请事项统一受理、回复,律师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资格证、律所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开辟律师接待“绿色通道”,为外地律师主动办理代理案件信息的在线业务,提供异地律师查询,确保知情权。疫情期间,湖北省咸宁市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律师阅卷274件,其中提供异地律师阅卷38件。二是实行“一站式”服务。明确专人专岗负责律师接待。依托12309中国检察网,推行案件信息“网上预约、掌上预约、查询”新模式;投入30余万元配备了律师专用电脑、打复印一体机、电子卷宗查阅终端、案件查询平台、光盘刻录机等电子设备,建成检务公开、案件查询、文书查询等电子应用平台系统,线上线下最大限度地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三是实现“一揽子”办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递交材料接收、移送登记表台账,对律师来访、申请事项等进行统一登记分案、统一处理、统一解决,能及时办理的当即办结,不能及时办理的限期办理,尽量实现“进一次门能办所有事”。
注重完善机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是建立健全律师接待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咸宁市检察院相继制定《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管理办法》《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工作规范》《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操作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接待、查询、复制、摘抄、证据审查与申诉调取、控告、申诉与责任追究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期限和职责分工。二是规范律师接待流程。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律师,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严格审查 “三证”并备案登记,所有申请均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三是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湖北省检察院牵头研发的“湖北省检律衔接”平台,咸宁作为两个试点单位之一发挥积极助推作用,该平台将实现智能推送、异地阅卷、流程监控、预警提醒等功能。逐步推行电子卷宗全覆盖,改变以往复印案卷、手机拍照等耗时费力不方便的窘况,实现卷宗材料光盘刻录、数字化。
注重沟通协调,搭建良性互动平台。一是搭建检律协作平台。积极邀请执业律师参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信访接待等工作,2019年以来,在律师参与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3013件3997人,适用率达72.2%。探索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共同解决问题,加强与律师的良性互动,确保信息沟通顺畅。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邀请律师或者具有人民监督员身份的律师参与检务公开、公开审查听证、案件质量评查、控申信访调处等活动,主动接受律师及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建立反映问题和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控申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通过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及时监督纠正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
现阶段制约检律关系良性发展的障碍
司法理念更新不到位。检察官、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秉持共同的职业信仰和价值追求,应当相互尊重、相融共赢。然而在实践中,检律关系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认同。相反,体现的是法庭上的对抗关系,这就造成了因职业认同感的缺失而导致的职业隔阂,进而催生出律师角色弱势心理,这种心理又助长了职业贬损的恶性循环。检律关系中,律师作为辩方从心理及能力上均受到很多限制,难以实现平等对话,法官也往往更倾向于听取作为控方的检察官的意见,而对于辩方很难给予平等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更加剧了检律之间的职业隔阂。对此,需要检察机关切实更新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积极作用,在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前提下,认清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从追求胜诉率向注重公正和保障人权并重转变。律师群体也应当正确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在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下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与检察机关形成庭审过程中的诉辩实质性对抗,从而有力推动庭审裁判的核心作用。
律师部分辩护权能保障机制不够完备。传统“旧三难”问题在现阶段虽已有不同程度改观,尤其阅卷难问题,在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律师阅卷申请和电子卷宗普遍推行的共同作业下,律师阅卷基本可以做到随到随阅,阅卷难问题已不再是普遍性问题。但其他保障机制仍不完备,比如会见难的问题,现阶段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环节,特别是重大案件,一定程度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设置了障碍;取证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明显的改观,实践中行使调查取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的辩护律师极少,辩护律师基于对刑事风险的担忧,不敢亲自行使调查取证权利,往往选择申请法院、检察院代为调取。检察机关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支持力度不强。另外,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方面,检察机关也缺乏一定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由于不能接触到具体的证据材料,对检律沟通往往缺乏主动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与辩护律师的意见交换显得更为被动,而审查逮捕办案期限较短,往往难以听取到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媒体手段运用不够成熟。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网络新媒体的介入,咸宁检察机关近年来在信息技术方面做了较大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12309中国检察网等工作平台陆续投入使用。案件管理部门运用电子卷宗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能够高效、便利地完成辩护律师的阅卷申请工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尚未能与司法部门建立合作认证平台从而对辩护律师的执业身份进行实时核实;辩护律师在平台申请的过程中,存在系统不能识别或不能审核通过等情况;对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变动知悉权服务的推广也有待加强。
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以来,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充分保障人权,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实现和保障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前所述,近年来咸宁检察机关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上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让律师行使权利更有保障,同时还能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提升办案质效方面的作用。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打破角色对立观念。检察官和律师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甚至针锋相对,但都肩负一个共同的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要以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整体观念看待检律关系,正确认识控诉职能的履行和辩护权的行使均属对方的正当职责,只是法律职业分工的不同。同时要认识到律师辩护作用的重要性,刑事辩护工作与检察工作是相互融合的,律师的反向思维可以帮助检察官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事实,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
落实律师权利保障。一是保障律师权利不受非法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检律关系在立法层面初步实现了平等,在实践操作中,还需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行为,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的实现。不得为律师会见设置任何障碍,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律师及时行使阅卷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同于公权力机关的调查取证,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的合理取证需求,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二是加强沟通与交流,促进互动与协作。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之间获得信任感和认同感。要发挥好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作用,建立定期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业务研讨等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检律双方存在的冲突与问题,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要完善听取律师意见机制,凡是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或法律意见,检察官都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必要时记录在案并入卷备查;要建立诉讼信息共享机制,除侦查秘密外,刑事诉讼其他信息应当由检察官与律师共享,不仅要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实现,还要检察官全面共享律师的证据信息,防止司法诉讼资源浪费,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正。
完善救济措施与多元化惩戒机制。“无救济则无权利”,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完善救济和惩戒措施至关重要。一是在内部监督上,检察机关依托案件管理部门全程监控案件流程对业务部门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强化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二是在外部监督上,构建和完善检律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对于律师权利受侵害的保障,前提是要“申诉有门”,通过出台关于律师权利保障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律师申诉、控告的部门及程序。对于经审查发现确有违法的部门或个人,检察机关可通过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监督,同时对整改行为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律师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作者: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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